关于印发《龙岗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龙教通〔2012〕57号

关于印发《龙岗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教育办、各公民办中小学、各公民办幼儿园:

现将《龙岗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龙岗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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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程向东                              (印2份)

 

深龙教通〔2012〕57号  附件:

龙岗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保障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以下简称外出活动)是指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自行组织学生参加并在校外进行的社会实践、劳动技术教育、考察参观、各类竞赛比赛,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等。

第三条  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安全、就近”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学校组织外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不得组织无明确教育目的、纯游玩性质旅游观光集体活动。开展春秋游、参观考察等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应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外出。

(二)“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原则。校(园)长是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园)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外出活动领队是具体责任人。

(三)“安全、就近”原则。外出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学生外出活动一般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每次活动时间以1天为限,学生不得在外住宿(劳动技术教育、各类竞赛比赛以及高中军训除外)。高中阶段学校外出活动确需离开本市的,每次以5天(含往返时间)为限。劳动技术教育、各类竞赛比赛、高中军训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的时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本市范围内的外出活动应在出发前3天以书面形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原区直属学校报区教育局安全办,街道教育办辖属学校报教育办);组织离开本市的外出活动应提前5天备案。

第五条  备案时学校要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龙岗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外出活动安全方案(含活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的情况);

(三)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及就安全保障等作出的书面约定(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学校自行组织活动的除外);

(四)运输服务提供单位的承运合同或声明复印件(含交通运输安全条款);

(五)餐饮服务提供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活动组织方不提供餐饮的除外);

(六)为参加外出活动师生统一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复印件。

第三章  活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外出活动,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安全预案。预案经本校安全主任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实施,并于学生出发前分发给随队出行的教职员工。

第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当按照《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行进路线,对活动场所、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严禁组织学生前往不安全的活动场所开展活动。

第八条  学校组织外出活动前,应详细了解目的地天气、地质、交通、疫情和社会治安等情况。

传染病流行、自然灾害发生期间,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开展活动。

第九条  学校组织外出活动前,应摸查参加活动的师生的健康状况,配备救护药品器材,并按照每班至少2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员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高中军训学校要在军训开始前对受训学生进行特异体质的排查,对不适合军训的特异体质学生应批准免予军训;对体质、体能明显较差的学生应建立监测名单,加强高温天气、高训练强度等情况下的监测工作,严防意外。

第十条  外出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并提前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提示监护人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在回执上签字。监护人签字的回执应当在学生外出活动前一天回收。

第十一条  学校委托其他单位参与组织社会实践活动时,必须与其签订包括安全条款在内的协议,明确双方应履行的安全责任。学校应为参加活动的师生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参加外出活动师生乘坐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能。凡属租用的车辆,车主单位和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严禁租用无旅运、客运资质的私人车辆。

第十三条  外出活动期间要加强学生管理,严格实行学生离队请假、按时归队和销假等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请假离队应有成人陪同)。

第十四条  军训期间高中学校应和军训基地密切协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夜间值班巡查安排,明确消防器材检查安排,共同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活动结束时,组织者必须集中师生清点人数,检查财物,清理活动场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外出活动期间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同时电话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原区直属学校报区教育局安全办,街道辖属学校报教育办);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学校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期间造成师生较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活动组织者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冲突的,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龙岗区教育局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龙岗区教育局2004年4月制定的《龙岗区学校组织重大活动和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龙岗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备案表

单位盖章:                                                            

学校(幼儿园)  
外出活动负责人   联系电话  
活动主题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外出人数 学生    人,教师    人,共     
委托或共同组织单位名称  
主要安全措施  

 

 

 

 

 

 

 

 

 

 

 

安全主任

审核签名

  校长

核准签名

 
备  注  

说明:

(一)此表一式二份,自存一份、街道教育办(或区教育局安全办)存一份。

(二)1000人以上大型活动必须于10天前报辖区公安部门审批,同时附送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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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不由外来兮,名不可以虚作。做有情怀的教育。
冰水之雁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5月3日09: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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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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